公司將試用期一再延長,並且不准請假,甚至未屆滿試用期即離職者不發薪水,這些做法合理嗎?
很多人誤以為,沒有通過試用期以前,不算正式員工,因此勞基法保障的權利也要打折扣。於是老闆扣薪水、不准員工請假都只好忍氣吞聲,這種觀念真是大錯特錯。勞基法中關於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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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特休假是勞工的法定權利,根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特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老闆不能單方面配置員工的特休假,必須經過員工的同意,員工當然也有提出...
更多..這樣做是有問題的。公司認為沒有正式開始對外營業,就不算工作時間開始,所以員工提早到達,卻不計算在工作時間內。但是勞委會的解釋卻不同,所謂「工作時間」,指的是...
更多..勞基法第十一條規定以下五種情形,雇主可以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歇業或轉讓時; 當然是不合法。勞基法第三十條對於工作時間有明確的規範:「勞工每日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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