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第二次勞資會議會議紀錄

勞資會議會議記錄

時 間:2013年7月26日(星期五)16:00 ~ 17:00

地 點:台開21樓大會議室

出席人員(職稱略):

資方:莊銘福、葉黃杞、張進隆、蔡隆裕、林文雄、黃明哲、魏墉城、邱文士

勞方:許奇逢、蔡雨龍、黃書錦、黃永適、林志璇

紀錄:林靜怡

【提案一】

案由: 縮短會員重新申請「員工持股信託」之期限。(追蹤上次會議案)

說明: 為鼓勵會員重新加入「員工持股信託」,持有公司股份、分享成果,養成良好儲蓄習慣。

建議:請公司將提撥金額除職等外應將年資列為考量。

決議: 「員工持股信託」為用意良善的留才工具,請人資研議考量加入年資條件並於下次會議中提出。

【提案二】

  案由:每年股東會,大都會據點分公司代換股東會紀念品,換自己家的就算了,算一算還不少家,後台人員除了例行工作外,還要搬貨、 兌換、 keyin 催貨,缺貨時客戶領不到還被罵,詢問電話接不完,但是確是一點獎金也沒有,外面徵求至少還有發酬勞,這是後台額外的工作,卻沒有額外的報酬,明顯不合理。

說明:目前公司股代依個案計算各分公司所收取合格委託書股數後分潤獎金,

 會簽業管部後再送會計處調整加減項予各分公司,計算方式如下:

分公司獎金=實際收入*(分公司合格股數/該個案委託書合格總股數) 

建議:獎金分潤應有一定比例分配到基層作業員工或比照外面行情論件計酬。

決議:做此服務目的是為讓營業員透過發放的機會去接觸更多的客戶,對於公司實際的營收影響不大,會請業管評估轉為營業員及相關作業人員獎金。

 【提案三】

案由:能否請公司將所舉辦的競賽,其個人得獎紀錄或全省排名列入人員查詢個人檔案中?

說明:公司各項業務競賽,福委會的競技比賽,企劃部樂活比賽等等..若能將表現優異得獎名次列入個人優秀事蹟,一一登錄以供年度考核績效參考資料及個人榮譽榜,激勵同仁見賢思齊起而傚尤,請公司參照辦理。

決議:同意,營運管理處也提出相同的建議,請人資規劃未來執行方式。

【提案四】

案由:100年團體協約內容落實禁止搭便車條款的具體做法!(追蹤上次會議案)

說明:依據團體協約法第17、23、24條規定,簽約甲乙雙方及其會員,均有遵守團體協約之規定(即履約及和平義務),若有一方違反者,他方得以其違反和平義務,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工會與公司簽訂之團體協約中第十八條:甲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應加入乙方而未加入之員工,就本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 (即工會所爭取的權益及福利,也就是所謂勞動條件,未入會之員工不得享有) 。

建議:工會要求公司應同意下列三項:

1.八職等以下非工會會員,有薪病假必須維持原規定,每次四小時。

2.非工會會員之營業員及理專,業績獎金辦法維持舊制(原辦法) 。

3.非工會會員享有工會所爭取的權益及福利者,應支付一定費用予工會後適用之。其費用比率由工會訂定之。

勞資雙方意見表達:

工會說明:本案工會建議應加第4.非工會會員特休不得延休。說明如下:

1.請假系統無法分辦會員及非會員,需要修改程式,能做最好,如果不能做,此點工會不堅持,可以考慮工會提出的第四點。

2.業績獎金制度這要修改程式可能要花較大的工程及人力,結果也只有影響二、三人較無經濟效益,此點工會也暫時不考慮。

3.向非會員收取費用,此點和公司無關,是工會內部事宜,不討論。

4.針對非會員的特休假不得遞延,這無關系統程式的修改,人資一年只需於年底12/31日時作業一次,將八職等以下非會員剔除,不得遞延休假,希望公司能夠同意。

決議:1. 公司的態度對於同仁都是一致的,無法強制同仁入會,但同時也理解工會對會員權益的爭取有很大的貢獻,所以公司願意予工會對於會務的推展有所協助。以禁止搭便車條款的作法來爭取會員應屬最後手段, 公司願與工會共同探討更適切的方法爭取會員支持與入會事宜。

2. 請人資部宣導因工會法所以在與工會的談判過程中,工會有一些要求,如果公司頃向工會的想法,不是工會會員就無法參與,讓尚未加入的同仁有一個思考的機會,如果思考後仍不願意加入,雙方立場表明清楚,公司再做才有正當性。

3. 於新進人員訓練時加入工會宣導時間,加強讓工會解說相關法令規範及同仁面臨的權利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