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07
第六屆第四次理監事會會議紀錄
第六屆第四次理事...
第1家完成團體協約簽約的證券公司:永豐金證券
由 bankunions 於週一, 02/20/2012 - 06:03 發表
出刊日期: 2012/02/15
期數: 第一百三十四期
永豐金證券向來是國內證券業的領頭羊,雖曾合併過幾家同業,但過程都非常平和順遂,所有人員全部留用,是1家非常重視員工的公司,工會當初也是在資方的祝福下順利成立,相較於一般企業對工會的仇視及打壓,實有天壤之別。
工會成立之初就把團體協約列為首要工作目標,在100年5月1日《工會法》修正公布後,工會就立即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完成團體協約草約送給資方。因為資方的態度友善,並不排斥簽約,且永豐金控內另有永豐銀行工會,資方僅就參照與銀行工會協商的版本,再作部分文字修訂後,提供給證券工會研究,希望兩邊語意相同的條文,最後字彙能夠統一。
所以工會花比較多的時間是在討論銀行與證券行業兩者特性不同,以及過往某些發展背景也不同,並就其中所產生差異性的幾條條文,勞資雙方多次書信來往討論後,終於敲定,也因此並未正式召開過合約協商會議。
例如其中較有爭議的條文,就是工會的版本為「甲方因業務發生重大損失,致公司年度虧損,欲裁減台灣地區乙方會員時,其資遣對象及資遣標準須事先與乙方協商,其資遣標準不得低於97.12.29人資(097)字第00214號『優惠退休退職專案辦法』,經乙方同意後辦理。」資方認為協約是相對性的,不能說工會有兩個選項,工會應就事先協商或以「97.12.29的優惠退休退職專案辦法」擇一,工會為避免替未來的工會運作,預先簽定下一個最低的標準,故決定採取到時協商的方式。
經多次書信往返後,終於敲定簽約日期,但是好事多磨,簽約前夕,工會仔細核對人資處發來的合約,發現資方版有刪除幾個虛字,雖然不影響合約精神,但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授權簽約版本就是不同,因此緊急喊卡,為了補正因此又拖延了一些時間。卻因此因禍得福,選在去(100)年12月24日永豐金證券的尾牙日,在台北南港展覽館兩千位員工見證下簽約,相信這是創各工會的首例。
在簽約典禮當天,感謝賴理事長率韓秘書長、蘇副祕書長蒞臨指導,並致詞鼓勵;永豐金證券的大家長黃敏助董事長、也是中華民國證券公會的理事長,致詞時說:「永豐金證券是第1家成立工會的證券公司,也是第1家完成團體協約簽約的證券公司,簽約後能夠確保員工的工作權,大家能夠安心工作,也希望藉此拋磚引玉,作為證券業的標竿!」這是何等的豪氣,何等的驕傲,期盼能夠喚起所有企業主的效尤,擔負起應盡的社會責任。
在金融改革的大原則下,金融業已不再是金飯碗,合併的潮流銳不可擋,金融從業人員必須團結,才不會被賣掉,還幫老闆數錢;所以給未來要找伯樂的年輕人一個建議,不能只看薪資有多少?職位有多高?反而是老闆有沒有良心?對工會的態度如何?才是勞工最重要的考量!
【團體協約的重要內容為:】第四條:除季節性、臨時性工作外,甲方將業務委外包予非永豐金控其他子公司之公司時,須與乙方議定後辦理,且甲方不得以此理由,資遣乙方會員。第八條:甲方因業務發生重大損失,致公司年度虧損,欲裁減台灣地區乙方會員時,資遣對象及資遣標準須事先與乙方協商,經同意後辦理之。第九條:甲方有改組、轉讓、合併、分割、股份轉換、收購等情事致實質經營權發生變動,乙方會員應全數留用,工作條件不變;如欲變更現狀,新舊雇主應與乙方進行協商,簽定受僱人權益保障協議書,並於實質經營權移轉日起一年內擇期辦理優惠離職、退休專案,相關條件、標準與乙方協商,經同意後辦理。
本協約應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列入合併或讓售契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