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八年第三次勞資協商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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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八年第三次勞資協商提案

提案一:

何時恢復持股信託及福利金提撥

提案二:

年終績效獎金分配原則?希望能夠概略性透明化。

提案三:

金控轄下八個隸屬證券的單位,年終績效獎金是否比照證券端發放?

提案四:

今年不休假薪資補償是否依照過往之默契辦理?

正本清源之道,應該修法列入工作規則。

提案五:

後勤及總公司部分業務單位,績效獎金改為年度發放,或無配套的獎勵制度,已有部分單位離職或調職率提高,或無人願意承擔責任之現象產生,應盡速改善提出因應之道?

提案六:

針對業管發出之營業員及理專休假五天以上,電子單業績不計,造成因請生育、婚、喪假人員受到變相懲罰,因此建議業務人員之休假電子單業績及違約責任歸屬,由休假同仁及代理人兩造議定即可。上次會議未有定論,要先徵詢稽核處意見。現在結論如何?

提案七:

證券端每年升遷名額受制於金控之統一規定,是否合理?如果每年調幅為3%,所有人輪一次要33年,如果升等不必然會大幅度調薪,增加營運成本,似可不必如此僵化,造成基層反彈,升等辦法及原則也應透明化。

提案八:

部份分公司有公單接單員,部份由營業員代接,由於接公單獎金低,所以公單接單員錯帳自負額為10%,但由營業員代接,同樣獎金低,卻無此優惠,宜比照辦理,增加錯帳自負額級距或將私單與公單錯帳分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