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 過期餐券可保值

2016-01-04

作者張為竣、廖珮妤、陳瑄喻╱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2016年1月4日 上午5:50

中國時報【張為竣、廖珮妤、陳瑄喻╱台北報導】

餐券消費爭議層出不窮,專家提醒,今年起餐飲禮券必須註明當時購買時的金額,且消費者可不負擔手續費全額退費,另外,業者也不能對持禮券消費的民眾,在餐廳仍有空位時,以「保留座位已滿」拒絕入座,違者最高罰50萬元。

行政院消保處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修正「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今年開始,餐券應載明面額,不得記載使用期限、退費時不得加收任何費用。

消保官王德明表示,民眾不論在旅展、網路、餐廳購買的餐飲禮券,「花多少錢買,價值就是多少」,禮券不得訂定使用期限,且可退費。

至於業者若以700元價格出售,承諾在一定期限內該券可消費1000元的餐點,那也是業者促銷手法,促銷期後餐券仍有700元面額,不會變廢紙。

禮券視同現金,消保處強調,業者不能對消費方式不同的客人有差別待遇,只要餐廳仍有座位,業者不能擅自規畫「餐券座位」、「一般消費」等不同區域,並以此拒絕持禮券消費的客人入座。

倘若禮券不慎毀損,消保處指出,如果票券的主要內容還可辨識,消費者仍可以直接使用,或者要求業者換發;而記名禮券遺失、遭竊,也可要求補發,但須注意的是,業者可收取紙質禮券50元、磁條或晶片卡100元以內的成本費用。

另外,對於網購平台發行的餐飲禮券,消保處表示,為保障業者能夠履約,發行業者的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3000萬元,禮券也必須載名實際商品、服務提供者的名稱、電話與地址。

至於旅展住宿、泡湯券,「觀光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有規範,必須載明面額或使用項目、次數,且同樣不得有使用期限。

食藥署副署長許朝凱強調,業者若違反規定且不改正,可依消保法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若還不改正,可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