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原名為兩性工作平等法)所規範、處罰的性騷擾可分為「交換式性騷擾」和「敵意式性騷擾」兩種。前者是指雇主對受雇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的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做為勞動契約成立、存續或變更等交換條件。 而敵意式性騷擾是指,受雇者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當事人的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許多男性在辦公室常講黃色笑話,當女同事感到尷尬時,他們愈興奮而不以為意。這種行為已構成敵意式性騷擾。 值得注意的是,性別工作平等法特別要求雇主應負有防治性騷擾發生的義務,如果雇主沒有依規定做到,除了要負賠償責任,並要處以罰款。 性別工作平等法將性騷擾的防治工作,已擴張到雇主要負保護員工良好工作環境的義務,台北地方法院這件判決,說明法律治得了職場性騷擾。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報導/2008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