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勞動權益(五)

Q42︰
沒有工作可以加入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發佈單位:勞工局

A︰
一、沒有提供勞務賺取工資者,不能加入勞工保險,至於全民健康保險可至戶籍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加保。
二、如為原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未符合領取老年給付者,得繼續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辦理繼續加保時,應由原投保單位填具被裁減資遣員工繼續加保申請書及退保申請書,檢附裁減資遣證明文件或地方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


Q43︰
請問勞保諮詢時間? 發佈單位:勞工局

A︰
每星期二的上午09:00~12:00。


Q44︰
勞退新制會不會影響勞保老年給付? 發佈單位:勞工局

A︰
不會,因「勞工退休金條例」與「勞工保險條例」是不同的制度,勞退新制乃規範個別雇主對於勞工應有的退休金給付義務,而勞工保險屬於社會保險制度。


Q45︰
事業單位停工,停工期間工資應該如何發給 發佈單位:勞工局

A︰
視個別狀況具體認定之。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5月11日(83)台勞動二字第35290號解釋令略以:「一、事業單位停工期間之工資如何發給,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之:(一)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者,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二)停工原因如係不可歸責於雇主,而係歸責於勞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三)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Q46︰
適用勞動基準法前的工作年資是否應該合併計算? 發佈單位:勞工局

A︰
要合併計算。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一般而言,勞工若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已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且期間勞動契約無終止之情況,年資應自受僱之日起算。

Q47︰
事業單位的外籍勞工僱用的工作時間、工資、休假等標準是否要比照勞動基準法? 發佈單位:勞工局

A︰
一律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款規定:「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因此,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工資、工時、休假等)均不得低於法定標準。

Q48︰
哪些人參加職訓可申請職訓生活津貼? 發佈單位:勞工局

A︰
參加本府委辦職業訓練之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負擔家計婦女、原住民、生活扶助戶等特定對象,在訓練期間每人每月可申請生活津貼新台幣9,504元整;就業保險被保險之失業者,可申請職訓生活津貼依其失業前六個月投保薪資平均額之60%核發。

Q49︰
我不是臺北縣民可否辦理失業給付? 發佈單位:勞工局

A︰
可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均可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