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勞動權益(三)

Q21︰
員工依法辦理離職,公司需扣留當月份工資三個月,俟工資扣留期間評估有無造成公司損失再發給,合理嗎? 發佈單位:勞工局

A︰
不合理,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及第二十六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Q22︰
勞工若無法配合加班,事業單位可否扣發全勤獎金 發佈單位:勞工局
A︰
不可以。依據內政部76年1月15日(76)台內勞字第463894號解釋令:「勞工因故無法於延長工作時間內工作,雇主不應作為扣發其全勤獎金之依據。」,另內政部76年1 月15日(76)台內勞字第468376號解釋令:「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明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係勞工法定權益,勞工於上述放假期間不同意照常工作,雇主不應作為扣發全勤獎金之依據。

Q23︰
勞工每日及每月加班時數上限是多少? 發佈單位:勞工局
A︰
勞工之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每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Q24︰
我想要申請失業給付,該怎麼辦理呢?要符合哪些資格呢? 發佈單位:勞工局
A︰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勞工被保險人非自願性離職辦理退保,有下列各種情形者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二、至離職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者。
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Q25︰
我是被資遣勞工,家住臺北縣公司在臺北市,失業給付該向誰申請? 發佈單位:勞工局
A︰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均可辦理。

Q26︰
公司未幫勞方加保勞工保險,勞方如何要求服務期間勞保年資損失補償? 發佈單位:勞工局
A︰
因公司未幫勞方投保,導致勞方申請勞保各項給付時,造成既得利益之損失,可依民法第一八四條規定(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向公司提出損害賠償。

Q27︰
請問勞工局勞資爭議服務台諮詢時間? 發佈單位:勞工局
A︰
週一至週五上班日每日上午08:30~下午17:00, 中午不休息。

Q28︰
按日及按時計酬員工有沒有例假日? 發佈單位:勞工局

A︰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仍有例假日。

Q29︰
何謂就業安定費? 發佈單位:勞工局
A︰
依據現行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經核准自聘僱外勞入境翌日起,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促進國民就業、提昇勞工福祉及處理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雇主未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中央主管機關將撤銷其聘僱許可。

Q30︰
颱風天(或天然災害)是否上班? 發佈單位:勞工局
A︰
一、颱風天「機關學校」是否上班,由各縣市長決定並通報。
二、「民間事業單位」是否上班,宜由勞雇雙方事先協商後明訂於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中,以求明確;若無約定可參照機關學校規定及企業慣例,由勞雇雙方協商辦理。
三、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如確因災害而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強迫以事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