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轉職 但公司也不給資遣該如何?

.依據勞工調動五原則, 有關薪資與工作內容都有調整成對勞工不利的狀況,

勞工是可以不接受的, 所以先確認一下實際的狀況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五原則:依內政部七十四年九月五日怓台內勞字第三二八四三三號函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作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3)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4)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採取方案如下
(1)
依據
勞基法第14條第6, 與雇主解除勞動契約, 並要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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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先寄出存證信函再離開, 不要逕行離開被雇主反咬連續三日曠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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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內容不用太過複雜, 把人事時地物能交代清楚的講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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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明原本工作職務與薪資, 及雇主何時何地何人告知做了怎樣的變動
??
因雇主違反勞動契約, 申明解除勞動關係, 並請於幾日內給付資遣費
??
有書面證據的話最好, 可作為附件
(2)
雇主如果沒有依時給付資遣費, 馬上先打電話到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
??
並請勞工局協助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申請失業給付
(3)
若勞資調解不符預期, 走法院途徑吧

參考資料 多年人資主管經驗

  • 2006-11-22 13:02:10 補充

基本上, 立法是會保障勞工的, 可是不能因此扼殺企業發展的空間若是工作地點沒變, 薪資也沒變, 工作內容是您可以勝任的這樣的話公司是站得住腳的, 除非您能有別的舉證換個立場, 若是您僱用一個員工, 已經花了薪資了, 還不能做調整您會怎麼想?在公司的立場, 是願意繼續僱用的, 員工不願意, 當然就是自己請辭了所以在公司的立場是不需要給付資遣費或開非自願離職因為公司仍然要繼續僱用, 是員工自己不要
所以
, 方法一: 找出此調動不合乎五原則的依據方法二: 跟公司協調開張非自願離職證明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