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勞動權益(二)

Q14︰
勞工曠職一日,公司是否可以扣發三天薪水? 發佈單位:勞工局
A︰
不可以,曠職一天只能減付一天薪水。「勞工曠工當日工資得不發給,惟應以扣發當日工資為限」,此有內政部74年5月17日(74)台內勞字第313275號函釋。


Q15︰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訂之休假日遇週日是否補假? 發佈單位:勞工局

A︰
因各事業單位之工時制度均有差異,故其補假與否應視勞雇實際約定之工作時數、約定之例假日為何日、是否有協商調移休假日至應工作時數中等情況而定。
一般而言,未採變形工時之雇主(即每日工時8小時,每2週工時84小時),例假日為週日,且未協商挪移該休假日至其他工作日者,該週日適逢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訂休假日則應補假1日。

Q16︰
颱風天(或天然災害)雇主應如何給薪問題? 發佈單位:勞工局
A︰
一、颱風天(或天然災害)出勤及給薪之權利義務,若勞雇雙方如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二、若無約定,勞工如颱風天到工時(正常工作時間內)是否加給工資,可由雇主斟酌情形辦理;若因颱風天停止上班,係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

Q17︰
勞工每日及每週正常工時上限是多少? 發佈單位:勞工局
A︰
勞工法定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未採變形工時)

Q18︰
公司若有資遣員工時應該如何通報,若不通報會怎麼樣? 發佈單位:勞工局
A︰
依就服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未依規定通報依同法第六十八條,得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資遣員工通報名冊表單,可由臺北縣就業服務中心網頁下載。http://www.goodjob.tpc.gov.tw

Q19︰
勞工選擇新制之退休制度時,雇主應結清其舊制之年資? 發佈單位:勞工局
A︰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於退休或資遣時,雇主才有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的義務,所以雇主在勞工選擇新制的退休金制度時,應保留其舊制年資,並無結清舊制年資的規定。但如果勞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勞動契約繼續存續,但先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結清保留年資者,不影響勞工之權益,應屬可行。

Q20︰
保留的工作年資,日後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時,是否應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發佈單位:勞工局
A︰
保留的工作年資,如果雇主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該以契約終止時的平均工資,給付勞工保留年資的資遣費或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