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春嬌可向郵局購買存証信函,致函給快輪公司,表示公司所規定「懷孕必須辭職」,依法無效,公司將她解僱也不合法,她願意繼續上班,如果公司拒絕春嬌上班,就是公司受領勞務遲延,依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之規定,春嬌縱使未上班,也有權利請求公司給付薪水。 二、若公司拒付春嬌薪水,春嬌可向法院起訴,以公司為被告,請求確認雙方的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公司自非法解僱之日起,至讓春嬌回去上班之日為止,按月給付薪水,以及依法律規定的利息。 三、如果春嬌擔心回公司上班,可能工作氣氛很差,或會遭僱主刁難,則可反過來,依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以僱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為理由,主動向公司表示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同法第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向公司請求給付「資遣費」。 案例二:春嬌要進入快輪汽車公司上班前,公司要求伊簽訂承諾書,承諾日後於懷孕,由公司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資遣,春嬌依公司要求簽立承諾書,請問此種約定是否有效? 分析與解說春嬌進入快輪公司上班前,應公司要求預立承諾書,承諾於懷孕後,由公司辦理資遣,此種約定應屬無效,因其一方面違反憲法男女平等之規定,同時也違反公共秩序,依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故其約定無效。 春嬌懷孕後,若公司要將她資遣,她可以主張前開約定無效,仍然願意繼續上班,如公司將她解僱,她可以依照案例一的作法,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要求公司給付薪水;反之,亦可主動向公司表示終止勞動契約,請求公司給付資遣費。 案例三:春嬌要進入快輪汽車公司上班前,公司要求伊簽立承諾書,承諾願意於懷孕後辭職,僱傭期限因懷孕而條件成就,期限屆滿離職時,不得提出任何要求,此種約定是否有效? 分析與解說春嬌於上班前,向公司承諾懷孕後辭職,此種約定,與案例一、二相同,也是無效的,因此,春嬌雖然寫了承諾書,懷孕後,依法還是可以不用辭職。 如果春嬌不辭職,而公司將她解僱,她可以依照案例一、二的作法,依法請求給付薪水或給付資遣費。春嬌若因不懂法律,或者因為情勢所迫,而於懷孕時辦理「自動辭職」,在此種情況下,可以主張「辭職」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是一種「錯誤」,可以依民法第八十八條、第九十條的規定,在「辭職」時起一個月內,向公司表示撤銷「錯誤」的辭職(按一個月期間,可參照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並訴請法院確認僱傭關係仍然存在及按月給付薪水( 註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