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員工因懷孕被解僱,應如何依法主張權利?

女性員工因懷孕被解僱,應如何依法主張權利?

?(本文由為理法律事務所 林明珠律師提供)

案例一:春嬌是快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的員工,該公司規定:凡是女性員工懷孕,就必須自動辭職,春嬌最近結婚,不慎懷孕了,公司主管就向春嬌表示:請她依規定辭職,春嬌不願意辭職,快輪汽車公司就以春嬌「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為理由,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將春嬌解僱,春嬌非常苦惱,不知要如何依法主張權利,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分析與解說:

甲、法律之規定

依我國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此公司若規定「女性員工懷孕必須自動辭職」,此種規定是違反憲法上男女平等的規定,依法是無效的。

在美國(一九六四年之公民權法)、西德(一九八○年民法修正)及日本(一九八五年的男女僱用機會均等法)都訂有法律,禁止雇主以女性員工懷孕為理由令女性辭職或加以解僱,以實現憲法所規定的男女平等,因此,凡是女性勞工與雇主事先約定懷孕必須辭職之規定,都是無效的(註一)。

此外,公司規定女性員工懷孕必須辭職,是無效的,此由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也可得到相同的結論,詳述如后:

一、雇主要解雇勞工,必須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時等原因,雇主必須預告,必須給付資遣費)、第十二條(勞工對僱主施暴、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或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等情形,雇主得不經預告,且無須給付資遣費)、第二十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雇主經預告終止契約,但應發給勞工資遣費)規定的事由,而以上規定,並沒有「懷孕」這一項,因此,雇主不能依上述規定解僱女性勞工。

二、雇主若主張女性勞工懷孕時不辭職,係「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可以解僱云云,亦無理由,蓋如前所述,約定懷孕必須辭職,是違反憲法的規定,因此女性員工懷孕不辭職,並非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雇主不得加以解僱。

三、雇主若主張懷孕是勞動契約的解除條件,女性員工懷孕使解除條件成就,勞動契約因而消滅。此種主張實際上就是終止勞動契約,因其不符合上開勞基法所規定的解僱事由,故不發生終止契約(即解僱)的效力(註二)。

乙、依法主張權利

一、春嬌可向郵局購買存証信函,致函給快輪公司,表示公司所規定「懷孕必須辭職」,依法無效,公司將她解僱也不合法,她願意繼續上班,如果公司拒絕春嬌上班,就是公司受領勞務遲延,依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之規定,春嬌縱使未上班,也有權利請求公司給付薪水。

二、若公司拒付春嬌薪水,春嬌可向法院起訴,以公司為被告,請求確認雙方的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公司自非法解僱之日起,至讓春嬌回去上班之日為止,按月給付薪水,以及依法律規定的利息。

三、如果春嬌擔心回公司上班,可能工作氣氛很差,或會遭僱主刁難,則可反過來,依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以僱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為理由,主動向公司表示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同法第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向公司請求給付「資遣費」。

案例二:春嬌要進入快輪汽車公司上班前,公司要求伊簽訂承諾書,承諾日後於懷孕,由公司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資遣,春嬌依公司要求簽立承諾書,請問此種約定是否有效?

分析與解說春嬌進入快輪公司上班前,應公司要求預立承諾書,承諾於懷孕後,由公司辦理資遣,此種約定應屬無效,因其一方面違反憲法男女平等之規定,同時也違反公共秩序,依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故其約定無效。

春嬌懷孕後,若公司要將她資遣,她可以主張前開約定無效,仍然願意繼續上班,如公司將她解僱,她可以依照案例一的作法,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要求公司給付薪水;反之,亦可主動向公司表示終止勞動契約,請求公司給付資遣費。

案例三:春嬌要進入快輪汽車公司上班前,公司要求伊簽立承諾書,承諾願意於懷孕後辭職,僱傭期限因懷孕而條件成就,期限屆滿離職時,不得提出任何要求,此種約定是否有效?

分析與解說春嬌於上班前,向公司承諾懷孕後辭職,此種約定,與案例一、二相同,也是無效的,因此,春嬌雖然寫了承諾書,懷孕後,依法還是可以不用辭職。

如果春嬌不辭職,而公司將她解僱,她可以依照案例一、二的作法,依法請求給付薪水或給付資遣費。春嬌若因不懂法律,或者因為情勢所迫,而於懷孕時辦理「自動辭職」,在此種情況下,可以主張「辭職」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是一種「錯誤」,可以依民法第八十八條、第九十條的規定,在「辭職」時起一個月內,向公司表示撤銷「錯誤」的辭職(按一個月期間,可參照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並訴請法院確認僱傭關係仍然存在及按月給付薪水( 註三)。

結語

以上所舉的案例,是以「懷孕」為原因而被解僱的情況,若是在「結婚」後,被迫辭職,在法律上也是同樣的效果,婦女朋友也可以比照春嬌的救濟方式,主張權利,以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