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07
第六屆第四次理監事會會議紀錄
第六屆第四次理事...
公司是依照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為理由,來解雇員工。即使如此,公司也必須支付資遣費。因為勞基法當中有關公司必須給付資遣費的規定,主要以「是否可歸責於員工」來判斷,例如是否有犯罪或重大過失。原則上,只要造成解雇的責任不在員工時,或責任在雇主時,員工可以要求資遣費。
上述狀況,顯然是公司因為金控而造成員工工作內容大幅改變,導致員工無法勝任工作。雖然為了顧及公司的營運,必須將員工解雇,但公司也必須支付資遣費給遭受解雇的員工。公司不能以此要求員工自行離職,或不發放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