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按照公司的工作規則,一個月前預告公司即將自行離職,但主管卻當下告知我第二天就不必來上班了,我該怎麼辦?

這情況屬於勞基法中終止勞動契約的問題。站在契約平等的原則上,既然公司要解雇員工必須提前預告,當員工自己提出離職的要求時,也應依照勞基法第十六條的預告期,在一定期間內預告雇主。況且公司的工作規則也訂明自行離職必須事先預告。因此,主管在預告期間就要求員工不必來上班,就算該員工本來就要自行離職,仍沒有正當理由,如果該主管堅持如此做,已涉及非法解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