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裁員?我有什麼權益保障?

勞基法第十一條規定以下五種情形,雇主可以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1. 歇業或轉讓時;

2.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雖然法律賦予雇主在特定情況下裁員的權利,但這並不意味雇主可以為所欲為,也不意味員工喪失工作權之餘,還沒有任何相對的補償措施。裁員必須依照法定的三項步驟程序,就是對員工工作權的相對保障與補償。雇主要合法裁員,必須:

1. 預告:提前於一段時間先預告員工。勞基法第十六條規定,員工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於十日前預告之;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2. 謀職假:員工接到預告後,為了找工作得以在工作時間請假外出。請假時數每週以二天為限,而請假期間薪水照給。

3. 預告工資:雇主沒有依照規定期間預告就終止契約,必須給付預告期間的薪水。

最後,雇主資遣員工必須要給付資遣費。勞工退休金新制實施之後,資遣費的計算變得有些複雜,大致有下列二種情形:(1)如果你選擇勞工退休金舊制(亦即勞工必須工作至退休時方可領取退休金,離開公司即喪失領取這家公司退休金的資格,年資不能累計),那麼資遣費的計算,仍維持每一年年資給付一個月資遣費(例如,工作五年即領五個月資遣費)。(2)如果你選擇勞工退休金新制(亦即個人帳戶制,勞工退休金撥至個人帳戶內,換公司也可帶著走),那麼你在九十四年七月以前的年資,仍以一年年資換算一個月資遣費;但在九十四年七月以後的年資,一年年資只能換算○‧五個月的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