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三讀修正通過 2017年1月1日生效實施

出刊日期:

2016/12/15

期數:
第192期
  在朝野立委協商、衝突、混亂之中,立法院於126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也讓這場將近半年紛擾的修法爭議暫告一段落;但是明(2017)年11日新法上路之後,如何落實執行,有待主管機關決心與魄力。
  此次勞基法修法重點包括:
1.36條修正為每7日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另1日為休息日。例假部分,勞工只有在天災、事變和突發事件的前提下,才可以上班,而且雇主必須發給加倍工資,以及讓勞工事後補假。休息日部分,勞工只要同意就可以上班,但雇主必須給勞工加班費(詳如第2點說明),且納入每月加班工時上限46小時計算,以及受到1日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之限制。
2.休息日出勤工資的計算(第24條):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在工作時間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2小時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其中工作時間在4小時以內,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3.刪除7天國定假日,回歸內政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之一致性規範(第37條)。將國定假日規定與內政部主管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所定應放假之日一致,全年總共只有12天應放假之國定假日,並明定於明(2017)年11日施行。意即內政部訂立應放假的紀念日、假日,與勞動節(51日)才要放假,至於開國紀念日之次日(12日)、革命先烈紀念日(329日)、孔子誕辰紀念日(928日)、台灣光復節(1025日)、蔣公誕辰紀念日(1031日)、國父誕辰紀念日(1112日)、行憲紀念日(1225日)等7天國假全部刪除。
4.修正特別休假規定38:除新增年資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之勞工應享有特別休假3日外,針對年資2年以上、3年未滿者,由現行之7日提高為10日;3年以上5年未滿者,由現行之10日增為14日;5年以上10年未滿者也由現行之14日增為15日,至於10年以上者,亦將隨年資之增加,每年再增加1日,最高加至30日為止。同時規定「特別休假期日以勞工指定為原則」、「雇主應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及「特別休假未休完日數雇主應給付工資」、「雇主應於工資清冊記載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並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等規定。
5.雇主應於發給工資時,提供勞工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第23條)。
6.輪班制勞工換班之休息時間至少應有11小時,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34條)。
7.雇主因勞工申訴所為之解僱、降調、減薪等不利處分之法律效果為無效。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接獲申訴後於60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申訴勞工,並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如有洩密追究公務員行政責任(第7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