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職時,發現公司提出新的勞動條件,跟應徵時說的不一樣,怎麼辦?

經常發生的案例如,新人第一天上班時,人事主管突然要求簽署「兩年內不得自動請辭」,否則必須罰款三個月的薪水;或是員工在工作多年後突然遭遇公司片面更改勞動條件,亦屬類似情形。

員工在進入公司時,勞資雙方必須公開、公平地約定雙方的條件,其中包括工作項目、待遇、福利等相關事項,這些條件通常在筆試或面試之前就已談定或告知。

當錄取過後,公司才拿出要求簽署同意書,應被視為是公司「新」提出的勞動條件,必須經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後才能生效。公司不是不能修改勞動條件,只是根據勞基法的精神,新提出的條件必須經過員工同意才行。

因此,員工可以大方要求與公司協商新的勞動條件,做必要的修正,以保障自己的權益;或是向工會申訴,由工會為您協商爭取。如果公司不願意協商,亦可由本人親自或透過工會代理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勞資爭議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