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投稿】公司增資可以片面拒絕依規提撥職工福利金?

出刊日期:

2012/07/15
期數:第一百三十九期

  案例背景:A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章訂立提撥福利金除每月營收1%外,增資時亦提撥1%,福利金專戶依活期利率計息。B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章則為每月營收0.15%,增資時免提撥,但福利金專戶依行員存款利率計息。現A公司與B公司合併為C公司,經勞資雙方合意後,C公司職福會規章訂為每月營收0.15%,增資時亦提撥1%,福利金專戶依活期利率計息。

  案例說明:現在C公司以法律並無強制規定增資須提撥職工福利金為由,不再提撥,且該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章有關「規章之訂定與變更」,明定「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C公司未經職工福利委員會會議決議,片面主張上述條文不合情理,逕自廢除該條規定,如此是否有理?

  根據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的解釋:

一、查適用《職工福利金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之事業單位,依據本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就創立時之資本總額提撥1-5%。次查,行政院442844內字第0776號令釋略以,本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係規定創立時按資本額提撥福利金,增資時自不必提撥。復查,《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2條規定,職工福利委員會應訂定規章,惟對於職工福利金之提撥來源、提撥百分比並未列為應載明事項,合先敘明。

二、綜上,公司如適用本條例,且依職工福利委員會自主原則,將職工福利金之提撥來源、提撥百分比明定於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司職福會)規章,則公司自應依本條例及貴公司職福會規章之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如公司擬變動公司職福會規章所訂之職工福利金提撥來源、提撥百分比者,在不違反法令規定之範圍內,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並循公司職福會規章變動之程序辦理,俾維職工權益。惟如公司未依程序片面變更職工福利金之提撥,致職工權益受損者,可向事業單位所在地之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也就是說,公司增資時是否提撥職工福利金固屬「自願」而非法律強制規定,但一經於條文明定,自生勞動契約效果而有法律責任;若要變更,應經福委會3分之2委員出席,出席人數3分之2以上決議始可。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台勞動一字第?27545?號解釋令:「勞動條件係由勞雇雙方協調之約定,雇主欲變更降低工作規則中優於勞動基準法之勞動條件,仍請與勞方協商之。」而要求雇主提供全體員工同意書或勞資會議同意此項變更之會議紀錄,始准予核備。依目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見解,企業主要對勞工權益相關規定做調整時,必須取得勞工同意,故為減少不必要的爭議及內耗,聰明的企業主宜於變更前,和勞工或工會作充分溝通,取得雙方共識,方為上上之策。

  勞資關係從來不對等,資方擁有極高的權力與決定權,勞方相對弱勢,已是現今的趨勢,企業主以君王自居的權力傲慢,由上述案例即可窺一二。多數勞工遇到這類權益受損的問題大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勇敢一點的大概會走勞資調解、提告的路線,但漫漫長路,能撐到最後又能獲得勝利的有幾人?事實證明,員工的福祉,不能期待資方會善意的主動給予,或永遠不變;誰當領導人,都是如此,唯有強而有力的工會,透過團結的力量,建立起與資方溝通的管道,並透過談判與適時的應對資源,方能替員工發聲、爭取,確保應有的勞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