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章程第七次修正後110-09-11

台北市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章程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96年2月3日第一次修正

第一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98年6月20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7月16日第三次修正

第二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3月15日第四次修正

第三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3月14日第五次修正

第三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3月10日第六次修正

第四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第七次修正

第五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人民團體法暨相關法令訂定之。

本會定名為台北市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簡稱永豐金證券企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知能,開展服務事項,加強勞資合作關係,以臻勞資生命共同體之境界,並提昇會員生活之意境,進而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本會以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員工為組織範圍,會址設於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2號22樓。

第二章 任 務

本會之任務如下:

關於會員權益之保障及增進事項。

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關於勞動條件之促進改善及勞資會議之參與事項。

關於工會或會員間糾紛事件之調處事項。

關於勞動法規之研究、建議及有關勞工之聯繫與合作事項。

會員康樂活動、醫療衛生、互助合作及服務事項之舉辦。

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之促進。

關於勞工法規制定及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

勞資爭議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協助會員或勞工有關勞動事件法所定勞動事件之處理及相關事項。

十一、合於第三條宗旨應辦事項。

十二、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事項。

第三章 會員及會友

凡本會組織範圍內,受僱於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員工,除代表資方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外,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會員因升遷或調任致不具本會會員資格者,自報到接任起,即變更為會友。

會員有按時繳納會費,遵守本會章程及履行本會決議案之義務。

會員應繳之入會費及經常會費由員工薪資中代為扣除後繳交本會。

會員有下列情形者,得予退會:

被解僱者。

離職者。

死亡者。

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除名者。

其他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者,但其程序應比照除名辦理。

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及其他應享之權利。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及決議,團體協約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團體信譽,經監事會查明屬實者,得經理事會決議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罰款、停權、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過半數以上會員代表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執行之,除名後欲重新入會亦同。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警告、解任及停權或除名處分,亦適用。

第四章 組 織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會員代表之選舉辦法授權理事會依相關法令訂之。自第三屆起,會員代表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之。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代表就會員中,年滿二十歲者選任之,選舉辦法另訂之。

本會從第三屆起,理事、監事,其任期一屆四年,連選得連任,理、監事遇有缺額者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遞補後如其缺額仍達三分之一以上者,應就缺額部份補選,惟其任期均以補足原任理、監事之任期為限。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互推常務理事五人,處理日常會務。常務理事組織常務理事會,互選一位為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長綜理日常事務。

理事會得視實際需要設組訓、總務、公關、福利、法規等部門,分掌日常會務工作。

本會監事組成監事會,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執行監事會決議,並列席理事會。

本會會務工作管理悉依「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辦理之。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視業務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必要時並得聘請顧問若干人。

第五章 職 權

本會會員代表職權如下:

本會章程及有關規章之通過及修改。

理事、監事、常務理事、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

代表本會參與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

團體協約、勞資會議及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五、會員榮譽授與及停權或除名事件之規定。

六、審核本會之經費、收支、預算、決算。

七、基金之設立,管理及處分。

八、工會之合併、分立與其他工會聯合或參加其他勞工團體組織之議決。

九、本會之解散及賸餘財產之處理。

十、會內公共事業創辦及不動產、重要財務之購置與處分。

十一、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理事會職權如下: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擬定工作計劃,編撰工作報告。

籌措經費及編造預算、決算。

推選上級工會代表、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團體協約協商代表、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暨各項會議之勞方代表。

處理本會會務。

採行或接納會員之建議。

處理理監事會移付事項。

處理勞資爭議事項。

審查會員入會資格及清查會員會籍。

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本會常務理事職權如下:

執行理事會議決議案。

協助理事長辦理日常事務。

選舉理事長。

本會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召集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議,並擔任主席。

執行常務理事會之決議。

綜理一切會務,並指揮監督本會會務工作人員推動各項工作。

代表本會簽訂團體協約。

對外代表本會。

本會監事會職權如下: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稽核本會之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稽查本會各項工作執行情形。

考核本會會務人員工作狀況。

監事會召集人職權如下:

召集監事會會議。

執行監事會之決議。

綜理監事會日常事務。

列席理事會。

第六章 會 議

本會會議分下列四種: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舉行一次。

理事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

監事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之,定期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

各種委員會會議,依其組織規則規定或視業務需要召開之。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臨時理事會、監事會、常務理事會如經三分之一以上各該人員之提議,應分別舉行臨時會議。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定期會議,應於開會十五日前,臨時會議應於開會三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但因緊急臨時事故召集臨時會議,得於會議召開一日前送達。

召開理事或監事會定期會議,應於開會日之七天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或監事,臨時會議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或監事。

本會會員代表、理事會、監事會及各項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以過半數始得開會,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會員代表應按時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如因故不能出席得以本會印製之委託書,委託其他會員代表行使權利,每一會員代表僅能接受一人之委託,且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理、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除公假外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無故連續缺席二次以上會議,視為辭職。

本會各種議事規則另訂之。

第七章 經費及會計

本會之經費以下列各項充之:

入會費:每一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當月之一日工資。

二、經常會費:每一會員每月依其職等繳納,最高以新台幣貳佰伍拾元為上限。

(24、25職等每月貳佰伍拾元,22、23職等每月貳佰貳拾伍元,

20、21職等每月貳佰元,18、19職等每月壹佰柒拾伍元,

16、17職等每月壹佰伍拾元,15職等以下每月壹佰貳拾伍元)

三、本會基金運用之利益收入。

四、有關機關之補助。

五、特別基金、臨時募集金。其募集辦法需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並函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籌募之。

本會財產狀況及經費收支,每年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及提付審查,並每月送監事會審核,每半年向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報告。如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工會之財務狀況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會經費及各種基金應專戶存儲,不得因人事或組織之變動,對特定人給予特殊利益,組織解散後,其賸餘財產亦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

第八章 附 則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委員會組織規則另訂之。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人民團體法暨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函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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